物权法符合宪法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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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0日05:00 深圳商报 | |||||||||
人大常委会决定将物权法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委员们认为 物权法符合宪法规定 【本报讯】综合新华社、中新社报道,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9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会。会议通过表决,决定将物权法草案、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提请十届
姚红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关于物权法是不是违宪的问题,吴邦国委员长曾经说过物权法要坚持我们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突出保护国有资产,全面准确体现坚持现阶段党的农村的政策。要从中国实际出发,制定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法。经过几次审议,委员们都认为物权法是符合宪法规定的。 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物权法规定平等保护是由市场经济的特点决定的。市场经济就要求市场的主体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循相同的规则、承担相同的责任。如果说市场主体不平等,那么我们国家的市场经济肯定就没法搞。所以实行平等保护,有助于完善我们国家平等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只有实行平等保护,才能坚持我们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姚红还说,宪法规定,国有经济是主导,公有制经济是主体,非公有制经济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和地位是不同的,按照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在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准入方面,对不同所有制经济也有所区别,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这是一方面,这方面主要通过经济法、刑法、行政法调整,这与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并不矛盾。如果国家的财产和私人的财产受到同样的侵害,保护不同,我想老百姓也不会答应。事实上物权法突出对国有财产的保护,比如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同时针对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情况作了特别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