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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症病人车祸身亡 肇事方也该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0日06:04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四川人张得君(化名)在兰州工作,不幸患了肺癌,他准备回四川老家疗养。在回家途中却在广安市广安区遭遇撞车事故受伤,9天后他没有死于癌症却死于车祸。当其家属向肇事车方提出索赔时,车方却称张得君本来身患绝症,死因不属于车祸的责任而拒绝赔偿,双方法庭相见。昨日记者获悉,今年11月24日,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罕见的诉讼作出判决,认为张得君受伤经医治无效死亡,事故责任全在肇事车方,判决车主和其车辆所有单位赔偿死者家属1万余元,第三人保险公司赔偿12万余元。

  病人回家 突遇车祸身亡

  2005年6月25日,张得君在其妻子及两名亲友的陪同下,驾车从兰州回到四川。张得君因为患肺癌,这次回来是准备在老家疗养。当他们的车行到广安市广安区一个小镇时,一辆迎面驶来的客车与张得君乘坐的轿车相撞,张得君等4人受伤,被送到广安市人民医院救治。9天后,张得君治疗无效死亡。

  车主拒赔 死因鉴定为病故

  对于此次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客车司机应承担全部责任,但肇事车司机张某及车主拒绝赔偿张得君家属。车主称,2005年8月3日,广安市刑事科学技术协会的鉴定书中对张得君的鉴定结论里写明,“张得君系晚期肺癌广泛侵润转移肺部严重感染,致使各组织器官缺血缺氧造成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的,而不是交通事故导致。他还说,即使他有责任,也应该由保险公司赔,他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等险种。

  此后,张得君的家属将肇事车车主及该车所有单位四川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8万余元,保险公司被列为诉讼的第三人。

  两个被告被判赔偿

  今年11月24日,广安市广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得君致伤医治无效死亡的事故责任全在该车。2006年9月30日,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对张得君的司法鉴定结论为:“张得君的死亡后果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交通事故损伤是致死亡后果的次要原因”。

  法院还认为,被告及第三人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张得君的死因与交通事故无关系的事实,所以车主理应按张得君的死因与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大小予以赔偿。车辆所有单位承担车主的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该在其保险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死者家属1万余元,保险公司赔偿12万余元。

  律师说法

  撞死活人 理当赔偿

  四川中豪律师事务所秦健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本来就应该按照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来进行赔偿,而并不以受害者是否患有癌症。因为张得君在撞车之前是活着的,尽管他不被撞也可能因为癌症或者别的原因死亡,但是客观事实不能假设,张得君在其生命存活状态下遭遇车祸才是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

  《西部商报》记者 康慧 本报见习记者 夏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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