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自采GPS数据不具备法律效力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0日06:40 深圳特区报 | |||||||||
广东省公安厅肯定交管部门对广深高速区间测速 司机自采GPS数据不具备法律效力 【本报广州12月29日电】(深圳报业集团驻穗记者严俊伟)广东省公安厅交管局局长邱瑞颐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深圳在高速公路上采取区间测速的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
此前,有报道称在高速公路上的电子眼测速仪采集到的数据与车主自行在车内安装的GPS系统测定的数据有差距,车主因此对在高速公路上被作超速处罚有异议。邱瑞颐表示,交管部门在高速公路上测速是征求过公安部交管局、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委及广东省高院各方面的意见,《刑事诉讼法》里面也对此作出规定,因此,通过测速仪采集行车速度是法律赋予公安交管部门的一项权利,具有法律效力。驾驶者在车内安装GPS系统只作提醒控制好车速,GPS系统本身提供的行驶速度数据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