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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0日08:04 法制日报

  姚 红:物权法审议过程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史耀斌: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不会影响其他改革

  刘修文: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审议提交过程符合立法程序

  李 援:劳动合同法不会提高企业的劳动成本

  于建伟: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注重可操作性

  本报北京12月29日讯 记者郭晓宇 在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姚红表示,在物权法审议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姚红说,去年7月以来,

物权法草案全文公开,征求意见。我们共收到了1万多条意见,同时也听取了有关部门、地方人大等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派出了调查组到全国各地听取意见。

  姚红说,对于各方面的意见我们都是非常重视的,在立法过程中提出不同的意见也是非常正常的。对于正确的意见,在草案的修改过程中能够吸收的,我们都吸收了。对于有些意见,我们也认为可以促使对这些问题进行更深入的思考,对物权法立法重要性的认识也会更明确。

  姚红说,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明年全国人大要审议这部法律,近期会把草案发到全国人大代表的手中,请他们为大会审议做好准备,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本报北京12月29日讯 记者郭晓宇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的时机是好的,合适的,不会影响其他的改革。”在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财政部税政司司长史耀斌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

  史耀斌说,现在我国政局稳定,经济持续增长,财政收入也年年增长,正是进行企业所得税改革很好的时机。

  史耀斌说,任何一项改革都是需要花钱的,特别是

医疗改革、社会保障改革等。但是,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造成的财政减收并不会对其他改革的推进产生影响。第一,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也是一项改革,这项改革本身也要花钱,所以财政减收的这部分钱也是改革的一项成本,和其他的改革是一样的;第二,企业所得税改革“两法合并”,它的最主要目的是要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这个税法实施以后,能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企业效益的提高。尽管短期内对财政有影响,但是两三年之后,财政收入将会有更快的可持续增长;第三,不会影响到其他改革的进程。其他的改革进程还会照样进行,国家也会安排一定的支出或者一定的政策去支持,而且企业所得税改革里也有一部分因素是和其他改革所配套的,是支持其他改革发展的。

  本报北京12月29日讯 记者郭晓宇 在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法案室副主任刘修文指出,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审议提交过程符合我国立法程序。

  刘修文说,立法法关于程序的规定有两条,一个是第二十七条,一个是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法律草案一般经过三次审议,第二十八条做了变通性规定。

  刘修文说,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是在充分征求了方方面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从2004年开始,起草单位包括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就征求了中央单位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今年又召开了很多座谈会,充分听取了意见。这次在提请常委会审议以后,全国人大,包括财经委员会、预工委、法制工作委员会和起草单位加强了联系和沟通,做了很多工作,现在的草案已经充分反映了各方面的意见。

  刘修文表示,本次常委会审议之后,常委会组成人员都普遍认为目前制定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资、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公平企业税负是必要的,草案的内容也基本可行。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了建议,法律委员会和财经委员会都有一个报告。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常委会提请代表大会审议,应该提前一个月把这个草案发给每一位全国人大代表,在这样一个过程中,还有机会充分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把草案修改、完善得更好。

  本报北京12月29日讯 记者郭晓宇 在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李援明确表示,劳动合同法不会提高企业的劳动成本。

  李援说,劳动合同法草案2005年12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初审,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了二审,还将经过进一步征求意见并进行修改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距这部法律出台还有一段时间,李援表示,现在提到有关劳动合同法的制定是不是增加了用人单位的成本,影响改革开放的问题,这个担心是完全没有必要的。

  李援说,劳动合同法草案通过一年的时间征求意见,征集到19万多条意见,通过对这些意见的分析,可以发现1994年劳动法所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得到了广泛认同。那么,我们要把这个制度通过制定劳动合同法来加以补充、完善。针对在贯彻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一些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权益的损害,比如说不订立合同、合同短期化、拖欠工资、

社会保险不到位等,这些问题要在劳动合同法中作出具体规定加以改善。

  李援表示,如果一个企业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来用工,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话,它的劳动成本是不会增加的。同时,通过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来进一步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解决现实中发生的一些问题,能够使我们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更加快步前进。

  本报北京12月29日讯 记者郭晓宇 在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工青妇室主任于建伟强调,增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可操作性是修订的重要考虑之一。

  于建伟说,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社会法,一部综合性法律,涉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方方面面。一部法律不可能对全社会各方面的职责都作出具体规定。而且,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分工,既不能相互矛盾,又不能相互重复,必须是相互衔接,协调一致。因此,处理好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始终是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注意的问题。

  于建伟说,法律的执行需要采取多方面的措施,一要广泛地宣传,让老百姓都知道法律是怎么规定,怎么要求的。二要一些配套法规来保证其实施。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十几年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制定了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条例或者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新修订的法律出台以后,各地会根据新修订的法律对本地的法规作出修改,国务院和有关部门也会出台相关的规定。三要严格执法,法律有规定,执法机关应该严格地履行责任。四要加强监督,包括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还有人大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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