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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签合同下午要解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0日08:23 中安在线-安徽商报

  本报讯(吴斌孔华)上午签合同,下午要解除合同,理由是租房路段因修路要被封闭。日前包河区法院审理了该起房屋租赁纠纷,法院以道路修建“非不可抗力”驳回了租赁者的诉讼请求。

  今年9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承租乙公司位于合肥市九华山路的一栋商务用楼中的两间办公用房,签约当日甲公司即交付保证金6000元。可
是就在合同签订后的当天下午,甲公司得知其租下的房屋所在的路段,由于要修路即将实行道路全封闭。因双方合同中约定了:因不可抗力(包括政府行为)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合同自动解除。甲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所交的保证金。

  包河区法院审理后查明,早在2006年8月初,九华山路段已在实施道路改建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和交警部门已发出通告,明确修路时间自2006年8月至2007年4月,提醒车辆绕行,同时对改建的路段实行了交通半封闭。施工一个月后,因交通量大影响施工,经市政府批准,对该路段在2006年9月6日至同年9月23日期间实行交通全封闭。

  法院认为:甲、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约全面履行义务。在双方合同签订之前,九华山路即已经在修建,为方便通行而采取半封闭,虽属政府行为,但甲公司在知悉的情况下,签订合同之时即应当可以预见到因修路需要,可能会随时进行道路全封闭。因此,本案不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一审法院据此驳回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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