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明光市委办主任受贿判三缓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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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0日08:41 中安在线-安徽商报 | |||||||||
本报讯(梅克寒聂勇强飞)12月29日,滁州市中级法院对原明光市委办公室主任李鲁光受贿罪一案作出公开宣判,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9.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庭审理查明,1997年至2005年间,被告人李鲁光利用其担任明光市委办公室主任、明光市教育委员会主任等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明光市某建筑安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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