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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女儿续保时被拒母亲起诉保险公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0日08:45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 李国惠 通讯员 王琪 李洪兰】为女儿上了几年的保险,当再次续保时,保险公司以健康因素不符合承保条件为由拒绝承保,母亲张丹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河东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作出决定所依据的材料是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历材料,来源真实可靠,并无恶意拒保,故驳回张丹的诉讼请求。

  2003年1月,张丹(化名)在某保险公司为其女儿(被保险人)乐乐(化名)投保了
“个人住院费用医疗保险”和“附加个人手术医疗保险”,合同期一年,两份保险同时约定了相同的续保和保证续保条款。而后,张丹于2004年1月和2005年1月两次续保,在第二次续保后,乐乐于2005年6月30日因肺炎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肺炎,在出院诊断中,主要诊断为“肺炎好转”,其他诊断“粒细胞减少症未愈、氮质血症治愈”。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于同年8月给予了理赔。今年1月保险期满,张丹依据保险条款于期满后30日内向保险公司提出保证续保申请。保险公司于2006年1月20日向张丹出具两份人身保险拒保通知单,告知张丹:“由于被保险人健康因素不符合承保条件,不能接受投保。”

  河东法院审理后认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在订立合同时,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被告有权根据其掌握的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并作出是否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且被告作出决定所依据的材料是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历材料,来源真实、可靠,并无恶意拒保。故原告以被保险人两次化验未见异常为由,要求被告承保,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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