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可办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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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0日08:45 每日新报 | |||||||||
新报讯【记者 李海燕】为了方便市民就近办理收养登记事宜,和平区、河西区、河东区、河北区、南开区、红桥区各民政局,将新设收养登记处,从明年1月1日开始,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收养登记。港、澳、台居民和华侨以及外国人的收养登记,仍然由市民政局办理。 收养登记办理地点
市和各区收养登记处地址电话分别为:市民政局收养登记处在南开区卫津南路苍穹道1号,咨询电话23415025、23412040-8110;和平区民政局收养登记处在和平区唐山道77号,咨询电话23140595、河西区民政局收养登记处在河西区耳环路桥西街92号,咨询电话28314702、河东区民政局收养登记处在河东区津塘公路河东体育场,咨询电话24131935、河北区民政局收养登记处在河北区江都路银山里22号,咨询电话24587150、南开区民政局收养登记处在南开区嘉陵道宜宾东里9号,咨询电话27693408、红桥区民政局收养登记处在红桥区勤俭道202号,咨询电话86516225。 收养人别忘携带证明材料 收养人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子女登记事宜时,别忘了带上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并带上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还要带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需要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以下证明: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不过,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