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要费案合议庭将再函"府" 查机密核定流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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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0日09:00 华夏经纬网 | |||||||||
华夏经纬网12月30日讯:据台湾媒体报道,台北地方法院29日第三次开庭审理机要费案。为了陈水扁指称的六件外交资料,是否属于“国家机密”,引发检辩激烈攻防。合议庭最后作成二度发函“总统府”查明“国家机密”核定流程、及高检署查黑中心列为机密原因,并驳回检察官二度声请保全证据两项裁定。 据报道,台北地院是在昨日上午九时卅分开庭审理本案,法庭内气氛紧张,庭讯中
检方的论述,主要是认为,“总统府”不顾“院方”提供资料的回函,妨害诉讼进行,且藐视法庭。并以陈水扁伪造甲君领据为例,举“国家机密保护法”第五条,认为不能为隐瞒违法就核定为“国家机密”,何况本案六件“外交”资料,并没有依“国家机密保护法”规定,在30日内完成核定,且扁“向全民报告”之前,也已经给“立委”看过,所以不是机密。 辩方的主张,则是认为是否属于机密,该由有权核定者论定,不是法院、检方或辩方说了就算,且可能涉及接触机密资料,而有违法问题,要求合议庭将三大袋密封资料,送请陈水扁核定,以免触法。 对于检辩的主张,合议庭评议20分后,审判长当庭宣示包含两项函文的新裁定。 一、“总统府”函覆内容,与合议庭了解“总统府”组织架构、处务规程、“总统府”档案管理不符,将再函询“总统府”核定“国家机密”的流程,及“国家机密”核定文件的保管单位及承办人为谁。 二、另行函台湾高检署,查明该署当时将侦查卷附件编号十至十二,都列为机密卷宗的依据为何。 在审判长宣示前述裁定后,检察官以十大理由,当庭第二次声请至“总统府”证据保全。合议庭因此二度退庭评议,最后认为,用前述发函方式,就可达到检察官声请目的,裁定驳回检方的声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