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物权法草案符合宪法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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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0日09:14 东方网-文汇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记者邹声文田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29日表示,物权法草案符合宪法规定。 在回答记者有关“物权法草案是不是违宪”问题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姚红表示,吴邦国委员长曾经说过,物权法要坚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突出保护国有资产,全面准确体现坚持现阶段党的农村政策;要从中国实际出发,制定出具有中
姚红说,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物权法草案规定平等保护,是由市场经济的特点决定的。市场经济要求市场主体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循相同的规则、承担相同的责任。如果市场主体不平等,我国的市场经济肯定就没法搞。实行平等保护,有助于完善我国平等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只有实行平等保护,才能坚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姚红说,在物权法草案审议过程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广泛听取意见。去年7月以来,我们把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收到了1万多条意见,以后又陆续收到一些意见。同时,我们也听取了有关部门、地方人大等的意见。 姚红介绍,明年全国人代会将审议这部法律草案。全国人大有关方面近期会把草案发到全国人大代表手中,请他们为大会审议做好准备;同时,也会听取其他各方面的意见。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准备派人到各地再次听取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