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会自元旦起调整医保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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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0日09:14 河北日报 | |||||||||
包括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时医疗费起付标准下调,同级医疗机构确定同一自付比例等 本报讯(记者张淑会)日前,石家庄市印发《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将对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出部分调整。此次调整包括: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个人负担比例、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退休人员和患长期慢性病在职公务员(含参照执行的人员)门诊的就医管理。
◆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起付标准为400元或300元 为引导职工“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石市对统筹基金支付职工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进行了调整: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时,在职职工由850元上调为1000元,退休人员由700元上调为900元;在市属三级医疗机构就医时,在职职工为800元、退休人员为700元。而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时,在职职工由650元下调为600元、退休人员500元不变;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时,在职职工由500元下调为400元、退休人员由350元下调为300元。 为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作用,此次还规定,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到收治住院标准的,凭市卫生局审批证明,经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将可承担参保职工住院业务,职工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起付标准为300元。 同时,职工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且上次住院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的,其起付标准在所住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基础上依次降低30%,但起付标准最低不低于200元。 ◆同级医疗机构确定同一自付比例 从明年起,职工住院持“IC”卡和病历本可在市区任意一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超过起付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负担。其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职工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至统筹基金封顶线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为22%,市属三级医疗机构为20%,二级医疗机构为17%,一级医疗机构为1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12%;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在在职职工个人负担比例的基础上,分别降低3个百分点。但个人负担比例(含公务员补助)最低不得低于10%。 ◆部分公务员门诊就医有限制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退休人员和被确认患长期慢性病的在职公务员可在市区任意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个人账户当年基金用完后,其医疗费改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支付,用“IC”卡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但个人账户基金不受限制,可在任何一家医保定点药房、医疗机构购药就医。 门诊就医的年度起付段标准按照选定的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执行,其个人门诊医疗费负担比例为:三级医疗机构15%,市属三级医疗机构12%,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0%。在其他医疗机构和药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不予报销。确需转诊的,由选定的医疗机构核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制定与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结算办法,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今后,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退休人员和被确认患长期慢性病的在职公务员,应于当年12月10日前或被确认慢性病的当月向选择的门诊医疗机构提出申请,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医疗机构对选定职工名单汇总,与选定医疗机构备案表一同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备案,门诊定点确定后一年不变。因居住地转移或医疗机构服务等原因确需变更的,本人向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提出变更申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