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护照办理时限由30天缩为15天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0日09:14 河北日报 | |||||||||
本报讯(记者周远)护照法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有关人士介绍说,按照该法的规定,我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普通护照时限将由原来的30天(地处偏远或者交通不便的为60天),缩短为15天(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为30天)。 据介绍,护照法施行后,我省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
按照护照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无法证明身份的;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