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普通护照应登记的项目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0日09:39 云南日报 | |||||||||
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记者周婷玉、郑玮娜)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明确了普通护照的登记项目。 这些项目包括:护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护照的签发日期、有效期、签发地点和签发机关。与原规定相比,护照的登记项目中取消了居民身份证号码。这主要是考虑到许多海外华侨没有身份证号码。
另外,护照法还规定了护照换发或补发的情形,分别是: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护照损毁不能使用的;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的;有正当理由需要换发或者补发护照的其他情形。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负责人说,护照法对补发或换发情形的规定较为宽泛,主要是考虑到实践中补发或者换发的情形比较复杂,如护照因打印错误、护照持有人姓名等项目合法变更而需要换发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