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四次专题讲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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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0日09:39 云南日报 | |||||||||
吴邦国主持 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十四次专题讲座,讲座的题目是《国际条约的法律制度》。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讲座。
此次讲座的主讲人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鸣教授。他从国际条约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国际条约的缔结、国际条约的遵守和适用等三个方面作了讲解。 李鸣说,条约在国际关系上有着重要的实际意义,是国际交往的重要工具,是国际合作的重要工具,是国际法的重要渊源。同时,条约还一直是规定双边关系中具体权利及义务的基本法律手段。从国际法来看,条约是国际法的主体按照国际法来规定其相互权利及义务的书面协议,具有四个特征:条约是在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条约要按照国际法缔结;条约要规定缔约方相互的权利和义务;条约是书面协议。 李鸣说,1982年宪法对我国缔结条约的问题作了规定。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国务院“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为了落实宪法的上述规定,1990年我国又制定了《缔结条约程序法》,全面、系统地总结了我国1949年以来的缔约实践,详细规定了我国缔结国际条约所需要经过的国内程序,是指导我国对外缔约活动的基本法律。从实践来看,国务院承担缔结条约的任务,外交部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的具体事务,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决定批准或加入“条约和重要协定”的重任。 李鸣说,遵守条约对于维护国际法律秩序、开展国际交往与合作、确保本国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也可以避免国际责任的发生。当前,我国的国际地位举足轻重,为了进一步树立负责任大国的形象,为了我们的国家利益,我们有必要一如既往,忠实履行所承担的条约义务。 副委员长王兆国、李铁映、司马义·艾买提、何鲁丽、丁石孙、许嘉璐、顾秀莲、热地、盛华仁、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听取了讲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