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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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0日09:39 云南日报 | |||||||||
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记者周玮、隋笑飞)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批准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批准这一公约,有利于维护我国文化安全,保护和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和壮大,促进文化产品和服务走向世界。 这一公约的主要目标是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鼓励通过对话和国际合作提高发展中国家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的能力,并重申各国拥有在其领土上采取保
《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于2005年10月20日经第三十三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将于2007年3月18日生效。该公约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共同构成了保护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世界文化多样性的国际法体系。目前,中国已批准了这3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约。 文化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文化多样性保护不仅是消极的原样保存,更重要的是积极地“走出去”,政府扶持对于本国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入国际文化市场尤为重要。改革中我们的政府职能面临转换,在如何支持国内文化产业的发展、尤其是对外文化贸易的发展方面还有许多新问题要探索;在国际贸易中如何把握好市场与文化之间的分寸也需要探索、研究。 新闻出版总署政策法规司副司长于慈柯、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高建平等建议,为深化公众对《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等保护文化多样性国际公约的认识和了解,应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对公约作进一步的阐释说明,介绍有关背景及案例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