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物权法草案符合宪法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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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0日09:39 云南日报 | |||||||||
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记者邹声文、田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29日表示,物权法草案符合宪法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9日下午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姚红就物权法草案的主要内容和审议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在回答记者有关“物权法草案是不是违宪”问题时,姚红表示,吴邦国委员长曾经说过,物权法要坚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突出保护国有资产,全面准确体现坚持现阶段党的农村政策;要从中国实际出发,制定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法。经过几次审议,委员们都认为物权法草案是符合宪法规定的。 姚红说,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物权法草案规定平等保护,是由市场经济的特点决定的。市场经济要求市场主体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循相同的规则、承担相同的责任。如果市场主体不平等,我国的市场经济肯定就没法搞。实行平等保护,有助于完善我国平等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只有实行平等保护,才能坚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如果国家的财产和私人的财产受到同样的侵害,却保护不同,我想老百姓也不会答应。” 姚红说,根据宪法规定,国有经济是主导,公有制经济是主体,非公有制经济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和地位是不同的。按照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在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准入方面,对不同所有制经济也有所区别。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这方面主要通过经济法、刑法、行政法调整,与物权法草案规定的平等保护并不矛盾。 姚红说,事实上,物权法草案突出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比如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同时,草案还针对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情况作了特别规定。 姚红说,在物权法草案审议过程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广泛听取意见。去年7月以来,我们把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收到了1万多条意见,以后又陆续收到一些意见。同时,我们也听取了有关部门、地方人大等的意见。全国人大有关方面还派出调研组到全国各地听取意见。对于各方面的意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是非常重视的。 姚红说,在立法过程中提出不同的意见是非常正常的。对于正确的意见,在草案修改过程中,能够吸收的我们都吸收了;对于有些不那么正确的意见,我们也认为可以促使我们对这些问题进行更深入的思考,使我们对物权立法重要性的认识更明确。 姚红介绍,明年全国人代会将审议这部法律草案。全国人大有关方面近期会把草案发到全国人大代表手中,请他们为大会审议做好准备;同时,也会听取其他各方面的意见。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准备派人到各地再次听取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