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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结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0日11:39 东方早报

  据新华社北京电 央行昨日发布《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对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进行较为重大的调整与改进。新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个人外汇收支活动主要进行了四方面的调整和改进:

  1.在对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的基础上,实行个人结汇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
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下的银行还要审核相关证明材料,资本项下的需经必要的核准。

  2.对个人经常项下外汇收支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外汇进行管理,对个人贸易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给予充分便利,对贸易以外的其他经常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收支进行相关审核。

  3.不再区分现钞和现汇账户,对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统一通过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4.启用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为实行年度总额管理提供技术保障。要求银行必须通过该信息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对如何管理个人资本项目交易,《办法》明确,境内个人在履行必要的核准、登记手续后,可进行符合国家规定的境外投资;境内个人可通过银行、基金公司等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进行境外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的买卖。境外个人可按规定在境内进行直接投资;境外个人在遵守实需自用的原则下可购买境内商品房;境外个人按照我国有关规定,可购买B股,或者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参与国内人民币股票买卖。个人境内合法财产可按规定对外转移或对外捐赠。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大额外汇存款纳入存款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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