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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先救未成年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0日11:51 东方早报

  据新华社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9日下午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专家认为,这一规定是一些国际法律文件中规定的“儿童利益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等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这
些体现“优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在法律中也予以了明确。“我国70%以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在学校,80%以上的学校突发事件为传染病流行事件。”卫生部提供的数据显示。

  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社区中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对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将被处罚

  □父母监护人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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