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民政部门首次成功为流浪者维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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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0日18:00 深圳晚报 | |||||||||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12月20日,浙江桐庐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作出一审判决,肇事司机姚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同时判处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桐庐县民政局)33.8666万元。 这是浙江省民政部门首次为交通事故中的死者主张民事权利。法律人士认为,这一案件的判决同样有着特殊的积极意义,它将为今后此类事故的处
去年10月31日晚11时40分左右,姚某驾驶轻型货车途经桐庐县05省道瑶琳镇吴家村地段时,因疲劳过度打起瞌睡,其驾驶车辆失去控制,撞上对向路边步行的一男子,造成该男子头、胸部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姚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但由于该男子身上没有任何可以证明其身份的东西,死亡男子的身份之后也一直无法查明。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今年9月,桐庐县民政局以附带民事原告人的身份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请求,要求肇事司机姚某赔偿无名氏死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相关费用合计33.8666万元。桐庐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对于赔偿款,民政部门表示将以提存或专项资金方式保存,一旦受害人亲属出现,扣除相关费用后将赔偿款交还其亲属,如果其亲属5年内未出现,该款将作为社会救助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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