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颁布 从六方面降低诉讼费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1日00:42 新京报

  本报讯(记者郭少峰 张太凌)国务院昨日公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在降低诉讼费用交纳标准方面作了6个方面的规定。这将大大缓解一些老百姓反映强烈的“打不起官司”的难题。

  六项规定为打官司“减负”

  昨天,新华社授权发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新办法共56条,将于2007年4月1日起实施。

  《办法》作出的六项规定是:将财产案件收费比例的起点由现行的4%下调为2.5%;取消其他诉讼费和执行实际支出费用,实行先执行、后收费;将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不另行收费的最高限额由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调整为不超过20万元;行政案件不论是否涉及财产一律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当事人申请撤诉、调解结案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最高法申请给困难法院补助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消息,为部署拟于2007年4月1日起施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草案)》的各项准备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将于近期召开专题会议。

  据了解,根据目前各地案件管辖的标准和实际情况,此次改革所减少的诉讼收费主要集中在基层法院。

  为了避免对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经费保障工作产生大的冲击,最高法院已商有关部门同步研究具体的解决办法。同时,申请财政部加大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对部分法院因诉讼收费标准降低造成的困难给予专项补助。

  新办法确立了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和外国人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国民待遇原则和对等原则等基本原则。

  -解读

  1 诉讼费将收支两条线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新办法一改此前涉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施行的惯例,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颁布实施。

  新办法明确“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新办法规定,诉讼费用的交纳和收取制度应当公示。

  现行办法中规定的“当事人应当交纳的其他诉讼费用的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的条款被取消。该条款曾遭到全国人大代表李力的批评。李力认为该条款造成法院乱收费。

  新办法取消了法院对诉讼费的管理权,改由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收费管理的职责分工,对诉讼费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2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收10元

  新办法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现行办法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

  另外,新办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为每件10元。而现行办法则为30元至50元。

  3 追索赡养费可免交诉讼费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具体情形。《办法》明确,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办法》明确,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办法》明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追索

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海上事故、
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相关网页共约1,330,000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rss订阅】【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