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1日起施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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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1日06:43 山西新闻网-山西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81号国务院令,公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但这个《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办法》明确,诉讼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以外币为计算单位的,依照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之日国家公布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计算交纳;上诉案件和申请再审案件的诉讼费用,按照第一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之日国家公布的汇率换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