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得多拿得就多 厦门制定养老保险金新计发办法(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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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1日10:43 国际在线 | |||||||||
缴费只需累计满10年 1988年以前的工龄即可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现行规定,参保个人属原固定工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必须在1989年到1997年6月期间不中断参保。如果中断参保,必须在退休前一次性缴清,并支付一定的滞纳金,否则其在1988年12月以前的连续工龄将不予确认视同缴费年限。而新规定则将原本固定的九年半时间修改为不固定的10年年限,如果累计缴费不满10年的,可以向厦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
新老政策设定5年过渡期 未来5年退休的将“补齐和限高” 按照《决定》中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等原则,设定了从2007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5年过渡期,期间退休、退职人员,按新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标准,若低于或高于按原计发办法的,将进行补齐和限高。 新的计发办法强调了实际缴费年限。这充分体现了基本养老保险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强调了缴费的义务是与享受待遇的权利紧密结合在一起,从而保证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进一步保障了绝大多数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