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国第一部《婚姻法》的诞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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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1日10:57 民主与法制时报 | |||||||||
1950年5月,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法律《婚姻法》颁布实施。 对于刚刚崛起于战火之中的新中国来说,清理废墟,荡涤尘埃,百业待举。很多棘手的难题,等待着人民政府去解决 和处理。她何以能在那么短的时间内,拿出那么一部关系到五亿中国人民婚姻家庭生活的法律?
当时,起草这部《婚姻法》的都是些什么人?在起草这部法律的过程中,发生过什么故事吗? 两封来信 2001年8月24日,《人民日报》(海外版)第7版刊登了一封读者来信,称是毛泽东指定王明起草《婚姻法》 ,具体内容如下:“据说,初稿是由王明口述的,秘书记录。那天,王明一口气讲了17个小时,边讲边改,17个小时一气 呵成,形成了23000字的初稿,显示了王明的才气。……历经41稿,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了。” 而两个月后,《人民日报》(海外版)又刊登了一封读者来信,对上一封来信提出了异议。来信内容部分摘录如下: 本着对历史负责的态度,我作为原中央妇委委员、当时参与起草工作的成员之一,有责任将我国第一部婚姻法起草过 程作出说明,以还历史本来面目。 大约是在1948年秋冬,刘少奇同志在河北平山县西柏坡村,和在该村的中共中央妇女运动委员会的委员们谈话, 布置起草婚姻法的工作,为建国后颁布法律做准备。当时,中央妇委副书记邓颖超同志和大部分妇委委员刚刚从农村开展土地 改革回来,深切了解农村青年男女迫切要求婚姻自由的愿望。党中央的想法与群众的愿望正相吻合,中央妇委的同志很乐意地 接受了这项任务。 经过几个月的努力,中央妇委拟定出了婚姻法初稿。大约1949年3月初稿即从西柏坡带进了新解放的北平。建国 后,邓颖超同志把初稿送交党中央。经过中央书记处讨论修改后,由党中央转送中央人民政府。 第一部婚姻法的起草过程就是这样。当时王明是政务院法制委员会主任,他看过这个稿子是事实,但没有参与起草, 也没有参与讨论,送中央政府之前,有没有提意见,我不了解,但决不是他起草的。 罗琼 2001年10月22日 两封来信,对共和国第一部《婚姻法》的起草过程,是截然不同的两种说法。仅就两篇文章来看,罗琼是亲自参与者 ,应该说更可信一些。 罗琼是原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我国老一代的妇女活动家。她在青年时代就投身抗日救亡运动,后来长 期从事妇女工作,几十年来为妇女解放事业殚精竭虑,作出了重大贡献。1948年,她进入中共中央妇女运动委员会(简称 中央妇委),从此成了妇女解放运动决策层的一名成员。自1949年中国妇女“一大”开始,她就在全国妇联工作,并担任 重要职务,直至1989年以78岁高龄离休。罗琼的秘书告诉我,罗琼大姐是在病中写这封信的。为了慎重起见,此信在发 表前,全国妇联办公厅专门呈文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审定后批复:罗琼同志的文章属实。 难忘西柏坡 当年婚姻法7人起草小组其他6位大姐邓颖超、帅孟奇、康克清、杨之华、李培之、王汝琪都已经去世,唯有罗琼大 姐还健在。 经多方联系,2002年12月9日上午,年已九旬的罗琼大姐接受了我的采访。 老人说:“……有关第一部《婚姻法》的起草过程,参与的几位大姐都走了,我要再不说,了解真实情况的人就没了 。从这个角度讲,我也有这种责任。” 她打开了记忆的闸门,缓缓为我们讲述了半个世纪前的那段历史…… 1948年初秋,西柏坡——这个原先非常不起眼的小山村,当时却成为世界瞩目的中国革命的总指挥部。 罗琼是一年前,接到中组部的调令,从山东解放区来中央妇委工作的。 按照中央的部署,中央妇委委员们都到农村参加土地改革运动。 9月下旬,为加强党对妇女工作的领导,更进一步发动妇女群众为建立新中国贡献更大力量,同时又为妇女自身解放 创造根本条件,中央在西柏坡召开了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 会议期间的一天傍晚,邓颖超对妇委会的同志们说:“少奇同志让咱们过去一趟,要布置新的任务。” 刘少奇与王光美那时刚刚结婚不久,住在西柏坡两间土墙瓦顶房里。 问了一些会议的情况后,刘少奇说:“今天,找你们来,想先交给你们一项任务,先吹吹风。新中国成立后,不能没 有一部婚姻法,我们这么个五亿多人口的大国,没有一部婚姻法岂不乱套了?这个任务交给你们中央妇委,你们马上着手,先 做些准备工作。” 说罢,刘少奇转身从那只从延安转战带出来的写着“奇字第3号”的小书箱里,取出一本已经发黄的小册子,说:“ 这本《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是1931年毛泽东同志亲自签发的。这是从封建婚姻制度中解放妇女群众,实行真正 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条例,体现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你们还要深入调查研究解放区的婚姻状况,总结解放区这些年来执行 婚姻条例的经验教训;反复讨论,再动手起草。” 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结束后,中央妇委立即成立了婚姻法起草小组。由邓颖超主持,成员有帅孟奇、杨之华、康克清 、李培之、罗琼、王汝琪。 起草一部体现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婚姻法》,对于这些妇女领袖来说,是一场新的考验:起草小组成员中,真正 学过法律的只有毕业于上海复旦大学法律系的王汝琪。但是,她们有着长期的革命斗争经验,长期做妇女工作,对于广大群众 特别是广大妇女渴望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建立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感受极深。 她们派出工作组对婚姻问题进行专题调查。据调查材料表明,当时在山西、河北、察哈尔等省已解放的农村中,婚姻 案件在民事案件中占有很大比例。离婚原因主要是包办、强迫、买卖婚姻、虐待妇女、重婚、通奸以及遗弃等,女方作为原告 提出离婚的占58%~92%。 由于刚刚从土改第一线回来,大家相互提供了许多新的情况。 邓颖超说,土改在评定成分时,有些农村拿“破鞋”这顶帽子加在一些妇女的头上,或者拿“破鞋”作借口剥夺她们 应得的土地权,甚至把这作为打击妇女的口实,对妇女进行斗争。比如有一个不大的村子,就有80多个妇女被定为“破鞋” ,她们被剥夺了应得的权利,甚至连婚姻自由、选举权、被选举权都被剥夺了。 有些同志谈到,一些地方在土改中,以各种方式干涉群众婚姻自由,对提出离婚的妇女不准她们出村,强迫寡妇一律 要嫁给贫雇农光棍,甚至把地富妇女当成胜利果实分配。 还有关于军属的离婚问题,有些军属提出离婚,没有经得前方军人的同意,地方政府便批准离婚,影响了军心。 当时,起草小组主要的参考资料是刘少奇送的那本《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中国共产党人在领导工农革命时 ,一直在关注着工农民众的婚姻问题。许多根据地在创建之初便提出了“解除封建婚姻”、“争取婚姻自由”的口号。 离婚能自由吗 中央妇委驻地在离西柏坡不远的东柏坡。这是个只有十几户人家的小山村。 七八个人紧挨着围坐在炕上,东柏坡的冬天很是寒冷,窗外寒风呼啸,屋里却讨论得热火朝天…… “当时争论的主要问题是什么?”我问罗琼大姐。 罗琼大姐说:“争论最大的是有关离婚自由问题,1931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第9条规定:‘ 确定离婚自由,凡男女双方同意离婚的,即行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亦即行离婚。’新的婚姻法要不要写进去,大 家争论激烈;有的同志反对离婚自由,一种顾虑认为婚姻是人生大事,怕离婚太自由了不利于社会稳定。特别是在农村,离婚 自由了,必定要触动到一部分农民的切身利益,他们必然将成为反对派;另外一种顾虑是当时形势发展很快,马上就要进城了 ,怕进城以后,一些干部以“离婚自由”为借口,另有新爱,把农村的原配抛弃了。” 邓颖超作为一名妇女运动领袖,一直在关注着民众的婚姻问题。1930年,时任中共中央机关直属支部书记的邓颖 超,在《苏维埃区域的农妇工作》一文中指出:“尤其是当斗争起来以后,农妇中的婚姻问题,童养媳问题,成为普遍的严重 的问题,而对于这些问题又很少适当的解决办法,由此引起纠纷与一些农民的反对,是极值得我们注意的问题。”对于离婚问 题,她表明了这样的观点:“在全国苏维埃婚姻法未产生以前,对于婚姻问题的解决,只能有原则的决定。最近的期间,可用 以下各点:一、离婚,必须经双方的同意;二、由一方提出离婚而对方不同意者,得提交苏维埃解决……” 结合长期的革命实践,这一次重新起草《婚姻法》,邓颖超态度鲜明,主张写上“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这一条。 罗琼大姐说:“当时无论在城市和农村,提出离婚要求的或解除订婚婚约的,主要是妇女。这是由于一部分妇女在家 庭中遭受非人生活,所逼迫出来的不得已的结果:所以,从这个角度讲,‘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实际上是反映了绝大多数 受迫害的妇女的意愿,保护了她们的利益。” 由于当时中央妇委人手少,还要承担其他大量工作,《婚姻法》整个起草过程,断断续续,大约花了半年的时间。
《婚姻法》诞生
1949年3月23日,中央妇委随中央机关离开西柏坡,一起进京。 《婚姻条例》草案,又经过一番修改,1950年1月21日,由中央妇委呈送党中央,并附邓颖超一封亲笔信。 中央立即将该婚姻条例草案分别送各民主党派、中央人民政府、全国政协、法制委员会、政法委员会,以及政务院政 务委员会议,各有关司法机关、群众团体征求意见。 一个星期后,法制委员会便向中央呈报了修改意见。 1950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公布。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绍禹(王明),代表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 议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的经过和起草的理由。 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特约撰稿黄传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