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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明光市委办主任———李鲁光受贿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1日00:31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晨报讯 2006年12月29日,滁州市中院对原明光市委常委、市委办公室主任李鲁光受贿案作出公开宣判,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赃款9.2万元没收上缴国库。

  法庭审理查明,1997年至2005年间,被告人李鲁光利用其担任明光市委办公室主任、明光市教育委员会主任等职务之便,先后非法收受明光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项目经理7.6万元,收受明光市某中学校长1.6万元。案发前,被告人李鲁光主动向单位领导交待了自己涉嫌受贿的全部犯罪事实,并退清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鲁光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其在犯罪事实尚未被有关机关发现前,能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并积极退清全部赃款,认罪态度好。根据被告人李鲁光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决定对李鲁光作出减轻处罚的判决。

  (梅克寒 聂勇 石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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