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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弃婴应年满30周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1日01:52 京华时报

  市民张女士反映:我和爱人都没有孩子,看见报纸上的弃婴报道,希望能够收养,不知道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回复:宣武公安分局户证办理中心的工作人员介绍说,按《收养法》规定,收养弃婴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要求收养人无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如果收养人自愿收养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弃童的,不受“无子女才能收养子女”的条件限制。
2.收养人须年满30周岁。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3.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子女的疾病,如精神病等。另外,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记者:本报记者 石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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