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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扣拖欠工资将受严惩 我省相关规定正式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1日01:53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晨报讯今天起正式实施的《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将为广大劳动者撑起“保护伞”:克扣工资将需加付1倍以下的赔偿金,拖欠工资企业信用将被记入“黑色档案”。从今天开始,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不仅要支付劳动者高额赔偿金,情节严重的还将由劳动保障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此举在我省尚属首次。

  工资支付详细标准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没有国家或行业定额标准的,用人单位确定的劳动定额应当是本单位同岗位80%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定额。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后,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劳动进行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执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病伤假工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哺乳期间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非劳动者原因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在停工停产期间提供的有关劳动重新约定其工资标准,并按约定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克扣拖欠工资将受惩治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拒不支付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50%以上至100%以下的标准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或者制定了工资支付制度未公示的,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未约定工资支付事项的,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的,没有工资支付书面记录或者书面记录保存期少于2年的,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在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时未一次付清工资的,被列入重点监察单位未定期书面报告工资支付情况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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