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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暂行条例今起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1日04:54 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新华社北京12月31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82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新华社31日受权播发《车船税暂行条例》全文。

  《车船税暂行条例》共十四条,并附有《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按照规定,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条例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划分子税目,并明确车辆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

  《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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