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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市土地使用税调整至1.5元~3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1日06:38 重庆商报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四条修改为:“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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