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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储备金”防欠薪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1日10:36 半岛都市报

  本报2006年12月31日讯(记者陈修华)记者今天了解到,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自2007年1月1日起,在青岛市范围内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的建筑业企业实行“农民工工资储备金”制度。

  据介绍,今后本市因违法分包、用工不规范或因垫资施工等原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的企业,必须在银行建立“农民工工资储备金”账户,用于企业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储备金数额为:首次拖欠工资总额的两倍,但最低不少于10万元。同一企业在一年内发生两起及以上工资拖欠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储备金数额加倍。编辑:李辉相关新闻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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