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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税额标准调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1日10:36 半岛都市报

  据新华社北京2006年12月31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将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日前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据介绍,《条例》将现行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合并为车船税,统一适用于各类纳税人。《条例》同时适当调整了税目分类和税额标准。

  《条例》对车船税的减免项目进行了调整:一方面取消了对经营性车船(如港作车船、工程船)、财政负担其经费的单位(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自用车船免税的规定,取消了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由省级人民政府予以定期减免税的规定;另一方面,《条例》将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拖拉机和捕捞、养殖渔船列入免税范围,并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城乡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

  根据《条例》规定,车船税的纳税人是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即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

  《条例》规定,车船税的征税对象是依法应在公安、交通、农业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具体可分为车辆和船舶两大类。其中,车辆为机动车,包括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船舶为机动船和非机动驳船。

  据介绍,车船税实行幅度税额,根据《条例》规定,载客汽车的年税额为每辆60~660元,载货汽车的年税额为按自重每吨16~12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的年税额为按自重每吨24~120元,摩托车的年税额为每辆36~180元,船舶的年税额为每净吨3~6元。

  《条例》在原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基础上对税额幅度进行了调整。与原车船使用(牌照)税相比,车辆的税额低限维持不变,高限提高了1倍左右;船舶的最低税额每净吨增加1.8元,最高税额每净吨增加1元,且对捕捞和养殖渔船给予免税优惠。编辑:李辉相关新闻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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