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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额标准提高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1日14:28 新民晚报
据新华社北京12月31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1日签署第483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这一决定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将每平方米年税额在1988年暂行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此外,还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我国此次修改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目的是加大对建设用地的税收调节力度,抑制建设用地的过度扩张。 【主要修改内容】 ■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四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十三条修改为:“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