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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 每平方米年税额提高2倍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2日02:05 东南快报

  国务院2006年12月31日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决定》的有关问题予以解读。

  这位负责人说,《决定》对1988年国务院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了相应修改,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这位负责人介绍,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我国目前在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唯一税种,其征收依据是1988年国务院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1988年暂行条例)。1988年暂行条例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定额税率,每平方米年税额大城市为0.5元至10元,中等城市为0.4元至8元,小城市为0.3元至6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2元至4元。这一税额标准是依据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等情况制定的。这一标准近20年来一直未做调整。

  此次《决定》规定,将每平方米年税额在1988年暂行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每平方米年税额大城市为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为1.2元至24元,小城市为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6元至12元。这一调整幅度与我国物价上涨幅度是基本一致的,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2005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1987年增长了2.1倍。

  这位负责人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场地使用费。

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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