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搜索:
省份: 城市:
法律领域:

医疗机构广告需重新申请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2日02:46 新京报

  新《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昨日起实施,少数媒体仍发布违法医疗广告

  本报讯(记者 廖爱玲)昨日,国家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北京市工商局网站提醒说,此前审批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已全部失效,医疗机构要发布广告需重新向卫生局或中医管理局提出审查申请。同时,仍有少数媒体在发布含有疾病名称、诊疗技术等内容的违法医疗广告。

  户外医疗广告也应按新办法执行

  据介绍,北京市卫生局和市中医管理局将从2007年1月1日起受理医疗广告申请,不符合新管理办法规定的,将停止发布,对户外的医疗广告也应按新办法执行并予清理。

  在新办法实行的第一天,记者搜索各地电视台以及北京一些报纸刊登的广告,由于正处于元旦假期,医疗广告总体发布量很少。昨天凌晨1时多,各地卫视台大多都没有播放涉及医疗服务的广告,只有一家天津乐园医院在某卫视台“健康有约”栏目做了一个骨病康复热线,节目中回答患者的疑问,并在屏幕中打出了联系方式。而按照新办法规定,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对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时,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报纸医疗广告仍有违禁者

  在北京几家报纸中,医疗广告同样不多,多数都没有刊登医疗广告,但仍有不顾禁止令,冒险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新《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广告不得含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人员的名义、形象做证明等;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等8项。

  但记者在一家报纸上看到了8条医疗服务广告,其中有7条都明显违反新规定,刊登出了涉及疾病名称、诊疗方法的内容,如北京国医阁疑难病研究院“专业治疗前列腺炎、尿道炎、皮炎湿疹等”等内容。

爱问(iAs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