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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新闻单位可监督公职人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2日03:25 新京报

  首次出台法规明确新闻单位作为监督主体

  据新华社电 于1月1日开始实施的《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首次作出规定:新闻单位应当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是郑州市第一部预防职务犯罪的地方性法规,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条例》把新闻单位作为一个监督主体单独列出,在第10条明确规定“新闻单位应当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预防处负责人说,新闻媒体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机构,与被监督者没有多少关系,而且它具有信息及时、传递迅速、传播范围广等特点。因此,从增强职务行为的透明度来说,它具有其他预防措施不可比拟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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