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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质疑税务总局解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2日05:54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炒股赚了就要算进年收入,亏了却不能抵减,这合理吗?

  早报讯 据羊城晚报报道,炒股赚的钱加上其他收入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从今年开始要向税局申报,这是否预示国家将要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前天,国家税务总局作出澄清。

  申报≠征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转让股票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是,为鼓励证券市场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1994年6月、1996年12月和1998年3月下发通知,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个税。国家税务总局前天强调:对股票转让所得自行申报和征税与否是两回事,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而言,虽然其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也要自行申报,但目前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亏损为何不报“负数”

  另外,许多股民还留意到,对股票转让所得的申报口径是:“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有股民不解:“炒股亏了钱为什么是按‘零’填报而不是‘负数’填报?”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解释:现行税法对股票转让所得是按每“次”所得来课税的,在现行分项税制模式下,不同“次”数之间的所得,不允许盈亏相抵。即是说,有所得就要征税,无所得则不征税。不过,由于国家目前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

  个税,税务总局在研究股票转让所得的申报时考虑到: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可能频繁发生多次股票交易,要求其逐次记载股票转让所得,无疑将增大个人自行纳税申报难度;同时考虑到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股票交易盈亏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股票转让所得与亏损盈亏相抵后的结果为正数的,应统计在12万元之内;考虑到一些纳税人的其他应税所得项目已经超过12万元,本身已属于高收入群体,对于一些高收入者的股票转让盈亏相抵结果为负数的,为避免炒股的“负盈余”对已超过12万元的其他各项所得的冲抵,加强税源监控,故规定“负盈余”按“零”申报。

  不过,仍有股民不能理解。有股民问:假如个人总收入在13万元的情况下,买卖股票亏了2万元钱,但由于该项所得归零,个人依然需要申报纳税,这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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