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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校车无准运证及专用标识不得接送学生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2日07:24 潇湘晨报
本报长沙讯 黑校车将无处可逃。本周内,各县教育部门正在配合公安交通部门,对辖区内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校车数量进行摸底。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几天前联合发文决定:自2007年2月1日起,对全省所有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专门用于接送学生、幼儿的校车重新核发“校车准运证”或“临时校车准运证”,并在校车车身粘贴全省统一的校车专用标识。未办理者一律不得接送学生、幼儿。 近来国内一些城市校车肇事惹祸时常见诸媒体,中小学生和幼儿的出行安全引人关注。省教育厅、公安厅此次下发的通知规定,严禁租用个人车辆作为校车,校车的车型应当为客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等其他车型以及拼装车、达到报废标准的客车不得用作校车。 校车驾驶人必须身体健康,具备相应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任一记分周期内均未达到12分,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学校聘用校车专门驾驶人,应当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核合格方可聘用。校车接送学生、幼儿时,应严格按核定载客人数载客,严禁超载。除正常的定期检查,校车每学期前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查,经检验合格并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校车出现交通事故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查责任。记者胡力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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