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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妻子坠楼 谁来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2日08:30 每日新报

  李教授夫妇在一所外地驻津高校工作期间,单位以十分优惠的价格卖给他们一套房屋。当李教授夫妇调离时,该学校要求他们退还房屋,并坚持“不交房就不给调档案”。在此期间,患上精神抑郁症的李教授妻子坠楼身亡。李教授认为,学校拒不为其妻调出档案是违法的,而且学校行为与其妻的死有因果关系,因此诉至法院,要求驻津高校将亡妻的个人档案转出,并赔偿经济损失近5万元。日前,本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李教授的诉讼请求。

  为谋发展 要求调离

  今年55岁的李教授是一名机械制造、机电一体化方面的专家,博士生导师。李教授原在秦皇岛的一所大学教书,在多年的教学、科研工作中,李教授取得了很多学术成果,他研究的自动化生产线,圆柱形、扣式电池自动生产线等科研成果,曾获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机械部发明二等奖,以及河北省的相应奖励,并取得多项国家发明专利。正因为取得了多项成果,他成为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的专家和受省级部门管理的优秀专家。1999年,一所外地驻津高校(以下简称驻津高校)邀请李教授来该校工作,李教授考虑到天津的工业基础和学术环境等因素,欣然接受邀请来到驻津高校工作,同时他的妻子和孩子的户口也迁到天津,学校还把他的爱人安排在学校老干部处工作。

  李教授说,在驻津高校工作期间,他为该校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学校曾数次申请“博士点”,但都因为缺少相关科研成果而未获批准。而他来到学校的第二年,学校就顺利的取得了“博士点”,之后又取得了“博士后流动站”和其他学科的“硕士点”,这些都是与他带来得成果分不开的。但情况在数年后发生变化,由于种种原因,他科研工作受到影响。无奈之下,他提出离开学校。

  得知李教授有离开驻津高校的想法后,不少国内高校都向其发出邀请。但考虑到爱人和孩子都已适应了在天津的生活,李教授最后还是决定留在天津,并接受了天津某专业大学(以下简称专业大学)的邀请。专业大学当时表现出很大诚意,许诺给李教授提供最好的科研环境,实验室、办公室一应俱全,这让李教授非常感动。

  不交房就不给调档

  据李教授介绍,当他找到驻津高校相关人员提出调离时,也获得校方的同意。但当专业大学发出商调函时,驻津大学却不给他转档案。由于有“不能无档调动”的规定,他的工作关系不能转移到专业大学。又因学校停止了他妻子的工作,停发了工资,让他妻子调出却不给转档案,给他们夫妇造成极大麻烦。经与专业大学接触,该校同意接收她来校工作。

  驻津高校拒绝转档案的原因是,李教授一家未将一套房子交还给学校。据李教授介绍,他们一家当初来天津时,曾购买了学校的一套90多平方米的房子。由于该房屋有福利分房的性质,按工龄核算他只花了4万余元就买了下来。李教授说,按房改政策他已拥有这套房屋的产权。而且当初购房时,学校也未跟他说明今后调走时要交出房屋。后来,学校坚持“不交房就不给转档案”,这让他们夫妻俩非常着急。

  李教授说,他的妻子是一个很开朗的人,在原籍的时候还是某法院的一个庭长。来到驻津高校后,妻子对工作非常认真,很多老干部对她非常赞赏。但由于驻津高校已经停止了她的工作,而且档案调不走的话,专业大学的工作也不能确定下来,使其精神遭受极大刺激,一下子得了抑郁症。

  为了给妻子一个更好的照顾,李教授千里迢迢将妻子送到齐齐哈尔她的妹妹家。但是悲剧很快就发生了,李教授的妻子坠楼身亡了。消息传来,李教授一家陷入无比悲痛之中。

  谁对妻子的死承担责任

  为给妻子讨个说法,李教授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驻津高校为其妻转出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但该委员会未予受理,李教授遂诉至法院。在红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时,李教授表示,妻子于1999年调入,2005年9月驻津高校虽同意妻子调出,但不同意调档也不给办理调转手续。自2005年8月,驻津高校停发妻子工资,同时也不给安排工作,使妻子的精神受到刺激,经诊断为精神抑郁症。2006年5月,妻子坠楼身亡。李教授认为,由于驻津高校拒绝给妻子发放档案与妻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所以要求驻津高校将妻子的个人档案转出,再由他转到别的单位。李教授同时要求驻津高校赔偿“未给妻子转出个人档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4.88万元”。

  对于李教授的说法,驻津高校却并不接受。驻津高校方面表示,李教授的妻子随丈夫以人才引进为由调入学校,后来又提出调离。2005年9月,学校同意其调出并通知其办理离校手续。虽然在8月份李教授的妻子忙于调动没有上班,学校还是补发了其8月份的工资。因李教授夫妇不愿按学校及省级相关文件要求,交出因特殊政策所享有的住房的产权证明,致使劳动人事手续没有办结,但李教授及其妻子已去外单位工作。现人事手续没有办结的过错不在学校,学校无过错,无侵权行为,其正当的人事管理行为与李教授妻子的死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不同意赔偿李教授妻子的经济损失。

  诉讼请求被驳回

  日前,红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李教授的诉讼请求。本案主审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由于李教授和驻津高校均未举出李教授妻子人事调动手续已办妥的证据,应认定她死亡前仍与驻津高校存在人事关系。但她现在已死亡,要求将其人事档案转出已无意义,也无相关规定,所以无法支持李教授该请求。判决书写道:“李教授要求被告赔偿因未给其妻子转出个人档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法官针对该判决理由接受采访时表示,本案是一个劳动争议案,案由是“其他劳动争议案件”,而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法官不会按“侵权之诉”审理事实和适用法律。如果原告以遭受侵权为由,要求被告赔偿损失,那法院审理的重点就不一样了。

  法官表示,涉及“李教授妻子与被告之间存在人事关系”和“由此产生的她2005年8月以后的工资及死亡后补偿的问题”,原告可明确申诉请求,重新向人事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李教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既然妻子的人事关系还在驻津高校,该校就应给付其妻患病期间的工资、医药费和护理费,以及死亡后12个月的工资,这都是正当要求,他将为此继续向仲裁部门申诉。而且由于他本人的档案还在驻津高校,他还将就自己档案调转的问题提起诉讼。

  (涉案人物为化名)

  新报记者 张家民 通讯员 郑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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