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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加班不能补休了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2日08:30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 李茜】元旦假期,有很多服务行业或是公共事业等岗位的劳动者还要坚守在工作第一线。节后出现的加班费问题,一直是劳动者非常关心的事情。然而时下,有不少企业在职工法定节假日加班是补休还是发加班费的问题上,或存在认识的“误区”,或是主观故意,把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混为一谈,一律安排补休了事。而且理由凿凿,理直气壮:《劳动法》有精神,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休息的,可以安排补休。对此,市劳动保障部门通过本报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必须安排劳动者休假。”“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这就是说,在法定节假日,要么安排职工休假,要么安排职工加班支付3倍工资,没有第三种选择,即不存在补休之说。而且,2007年元旦支付加班的最低工资标准比往年有所增加。假如单位在加班费支付上存在违规行为,可拨打12333进行举报投诉。

  法定节假日加班

  不能以补休替代

  据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劳动法》中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休息的,可以安排补休,指的仅限于休息日。须知,“休息日”与“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加班”与“法定节假日加班”是意义不同的两个概念,前者,主要是指“双休日”,后者是指元旦(1天)、春节(3天)、国际劳动节(3天)、国庆节(3天),其待遇有着原则区别,概念既不可混淆也不可偷换。对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后加班费的取得是职工的法定权利,企业无权利要求以补休的形式代替,企业支付加班费是其法定义务。

  新的最低加班费公布

  1月1日加班最少拿96.09元

  按照《劳动法》和《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就2007年元旦而言,当天是法定休假日,也就是在1月1日加班的劳动者,企业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后2天是休息日,也就是在2日、3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首先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实行月薪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时,其日工资的计算方法,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月工作天数进行折算。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为20.92天,月平均工作时间为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应按此进行折算。

  按照本市最新的最低月工资670元计算,日工资标准约为:670元÷20.92天=32.03元/日;小时工资约为:32.03元÷8小时=4元/小时。如在元旦三天假期中,1月1日加班1天(8小时),其职工加班工资计算公式为:32.03元×300%×1天=96.09元/日;如1月2日至3日加班1天(8小时),用人单位应首先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职工加班工资计算公式为:32.03元×200%×1天=64.06元/日。

  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

  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上述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

  另外,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在特殊条件下,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不能拒绝:一是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是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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