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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中显现三大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2日08:30 每日新报

  ■ 争议一:

  交房是否合理?

  李教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其已获得房屋产权,学校无权收回,而且学校也未就收回房屋的规定履行提前告知的义务。

  而驻津高校《关于以优惠价格购买校产住房后产权管理的规定》中写明:服务期限定为签订协议之日起10年整,在服务期限内购房人和其在本校工作的配偶因调出、自行离职、除名等,不能再为学校服务的,其住房必须退还学校。经学校房管部门验收房屋无损后,学校按原购房款数,扣除应承担的维修费等其他费用后,一次性退还本人。

  教育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也规定:未满服务年限,擅离教育岗位的,学校有权按原售价收回其住房。

  但本市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海表示,驻津高校的做法值得商榷,既然房屋所有权已属李教授,就说明李教授已从法律意义上拥有了该房屋,而且他尚在该房屋内居住,所以学校的做法是不太合理的。

  ■ 争议二:

  学校有权扣档案吗?

  李教授认为,既然其已获得房屋产权,驻津高校无权“以未退还房屋”为由拒绝为他们夫妇办理调档手续。而驻津高校方面认为,必须退还房屋才能办理调档手续。

  王海律师表示,驻津高校的做法也是不合理的,人才流动应遵循自愿原则,学校不应以其他理由拒绝为李教授夫妇调档案。李教授应通过人事仲裁来解决该问题。

  ■ 争议三:

  学校应该担责吗?

  李教授的妻子已经离开了这个世界,李教授认为,驻津高校拒绝调档是造成妻子死亡的诱因。而驻津高校方面认为,“其正当的人事管理行为与李教授妻子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

  王海律师表示,李教授要求学校对其妻的死亡承担责任未免有点牵强,毕竟自己的心理因素是致其死亡的重要原因。而一些法律人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如果李教授认为驻津高校对其妻的死负有责任,应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其中的关键是,李教授能否证明妻子的死与驻津高校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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