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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明确办理期限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2日09:41 半岛都市报

  据新华社北京1月1日电自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对执行案件的办理期限作出严格规定。

  《规定》明确,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同时,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

  《规定》明确,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

  《规定》明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

  《规定》还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向社会公开执行费用的收费标准和根据,公开执行费减、缓、免交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规定》同时明确,人民法院依职权对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的,应当公开听证,但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的除外。编辑:解西伟相关新闻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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