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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价商品=处理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3日01:48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济南1月2日讯购物时明明是节日降价促销的正常商品,出了问题后,商家却以是“处理品”为由拒绝“三包”。节日期间,省城工商部门不断接到一些有关降价促销引发的投诉,执法人员提醒大家,以打折、降价、特价方式进行促销的商品不等于“处理商品”,小心商家偷换概念,欺诈消费者。

  昨天晚上,宋女士在一家皮鞋专卖店门前看到“新年感恩回报,岁末狂甩减价”的牌子,便走进店里,以298元的价格购得真皮短靴一双。可是今天准备穿鞋时仔细检查发现,皮靴的两侧色质明显不同。今天上午,她又特地找到商家,要求退货。但是得到的答复是:“降价的‘处理品’不退不换。”

  宋女士说,当初商店并未说是处理品,只是说岁末降价促销。但是,对方从鞋盒里拿出“三包”卡发现,上面的确盖着“处理品”字样的方章。

  据历下区12315有关人士介绍,依据《消法》等有关规定,对于以降价、打折或特价方式进行促销的商品,经营者应按国家的相关规定承担包修、包退、包换或其他责任,而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而所谓处理品,则是那些本身有瑕疵或因其他问题滞销的、经商家向消费者说明并降价处理的商品。对于“处理品”,则不在“三包”之列,可以不退不换,对于处理品的投诉,消费者协会等部门不予受理。正因此,一些商家往往会利用消费者对“特价商品”和“处理商品”不了解的特点,逃避责任,近年来商家假借处理品之名推卸“三包”责任而引发的投诉呈明显上升趋势。


记 者 李岩侠  通讯员 王庆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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