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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说无凭 奖车难兑现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3日02:01 重庆晚报

  本报讯 因销售业绩好,员工获奖一辆车——因是口头约定,无证据证实,事后老板反悔,通过法律手段将车要回。日前,市五中院二审判决的一个案子就是明证。

  年近30岁的唐增平,是渝中区人,在璧山县永钢橡塑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在2006年2月前,唐一直担任销售经理。

  据唐称,该公司是民营企业,老板为提高销售曾承诺,只要他能完成销售额,就奖他一辆车。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唐增平销售业绩喜人,为公司带来了丰厚的利润。2005年2月6日,公司直接划给唐25.5万元,让他去买辆车。唐增平给公司写了张收条后,买了辆车。

  一年后,唐增平因工作与老板闹翻,双方开始算账。公司称,2004年12月25日,唐借了现金3500元,还有那辆车,应在他离开公司后一并返还。唐增平置之不理,公司便一纸诉状,将他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他偿还借款和车辆。

  2006年6月,渝中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公司方提交了唐增平借公司现金3500元的借条,及他给该公司出具的收条一张,载明收到公司购车款25.5万元,及他向该公司开具金额为3773.33元的转账支票一张,用于缴纳车辆保险费等。

  对此,唐增平辩解称,借现金未还是事实,但车是公司奖励给他,不应归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要求返还车辆,可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唐增平收了25.5万元钱,不能证明是公司借钱给他。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唐增平只须还3500元。

  2006年7月5日,公司方不服判决上诉。二审开庭后,双方没有提交新的证据,辩解意见和证据与一审时无别。但2006年12月27日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因是口头约定,唐增平无证据证明车是公司奖给他的。公司在一、二审中均要求他返还车辆,因此,法院认为唐增平“口头约定奖励车”的辩解不能成立,依法判决他返还车辆款及借款3500元。

  (记者 张勇)网络编辑: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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