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加工食品禁用回收食品做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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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1月03日08:30 每日新报
据新华社北京1月2日电 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得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
通知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回收食品登记、销毁制度。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力度,监督企业回收食品的登记和销毁情况。发现企业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