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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用手机被判“高消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3日08:37 南京晨报

  晨报讯 近日,读者张女士打来电话:我老公替朋友贷款做担保,后来他的朋友实在没有钱还。今天上午,法院来到我们家,把我老公和贷款没还的他朋友拘留了。法院说经过调查,他们不能偿还贷款,却使用手机,使用手机是法律规定的高档消费,所以可以视作有偿还能力拒不履行,可以拘留。

  欠债人和担保人不履约

  “他们两个人口口声声说没有偿还能力,可他们使用的手机都是比较流行的款式,价格也很贵。因此,我们判定他们在欠款没有偿还的情况下,使用手机就是属于高档消费。我们把他们拘留14天是有法律依据的。”海安法院的孙法官告诉记者。

  据介绍,2005年11月,家住海安县西场镇迎春村的周冬生向海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人民币38000元,张女士的丈夫王海建自愿为其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周冬生未能还本付息,王海建亦未主动履行担保义务。海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了约期还款的调解协议。

  “他们两人答应,在调解后1个月内偿还所有借款,可在协议规定偿还欠款期限内,他们不但不归还欠款,反而到处躲藏。”孙法官说,为此,海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海安县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周冬生、王海建又写下约期履行的保证书,但到期后两人仍未履行。

  《限高令》专治这种人

  “我们决定调查他们的日常生活有没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孙法官说,执行中查明,周冬生、王海建均使用手机,构成高消费,应视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据此,海安县法院对借款人周冬生、担保人王海建同时作出了拘留决定。

  对于欠款人,《限制高消费令》规定,不仅他们的生活标准不能超越上年度居民平均生活水平,而且连手机都不能用。”孙法官说,王海建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在法律上与主债务人实体地位相同,其与主债务人应当不分先后地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执行中发现王海建和主债务人周冬生仍在消费手机,至少说明他们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因而可以认定二人正以消极行为对抗执行,故法院对他们实施拘留处罚,于法并无不当。

  作者:王业全/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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