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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小区公物最高罚1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3日09:26 台海网

  台海网1月1日讯 (记者 杨文 林芹) 住宅小区里的公共设施损坏了谁来赔、怎么赔?从今日起,《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在全省正式实施,根据《条例》明确规定,损坏住宅小区公共设施其性质严重者,最高可处罚10万元。

  从今年元旦实施的《条例》表明,对市民损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公共场地、共有设施设备,对个人将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与此同时,随意侵占公用场所也要受处罚,包括市民侵占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公共场地,条例规定,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条例》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一方面要求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30日前告知对方。业主委员会接到物业管理企业提前解除服务合同的通知后,应当在2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是否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

  在专项维修资金专款专用方面,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业主大会成立前,需经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1/2以上业主通过。

  此外,《条例》还明确规定,不得强迫物业代收业主水电费。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1.业主自用的向业主收取;2.物业管理企业使用的向物业管理企业收取;3.公共使用的由业主分摊,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护、养护等管理责任及有关费用。前款所列单位不得强制物业管理企业代收本条第1款规定的费用,也不得因物业管理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本条第1款规定费用的,可以根据双方约定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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