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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零押金”遭遇“偷跑族” 出境游“抵押金”遇尴尬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3日13:00 黑龙江日报

  本报记者 黄迎峰

  由于旅游业竞争激烈,省内旅行社各有高招儿,出境游有时用“零押金”留住游客。按规定,为防止游客出境后在国外滞留不归,旅行社收取每人三万元的保证金,一旦游客违约,旅行社有权将这笔钱作为补偿。然而,大多数游客对“抵押金”并不买账,为吸引客源,旅行社有时不得不降低“抵押金”数额,甚至推出“零押金”。

  最近,在哈铁运输法院宣判了这样一个案例:去年5月22日,哈市道里区陈某一家通过哈市某旅行社办理了赴欧洲旅游手续,双方签订的出境游合同中,陈家三人向旅行社支付1.2万元的团费,每人还提供了3万元的个人银行存款证明作为保证金。合同中规定,如三人在境外不归,每人需向旅行社支付10万元违约金。6月18日,陈某一家三口在意大利不知去向。随后旅行社将陈某一家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一家应支付旅行社违约金19万元,依法冻结陈某一家个人存款9万元。但因无法找到被告,旅行社无法拿到违约金,只能得到被冻结账户中的9万元。

  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的侯所长表示,目前还没有出境游收取保证金的相关规定,旅行社对老顾客才用“零押金”的优惠方法。旅行社对游客的年龄、职业、家庭成员、婚姻状况等个人条件都要了解清楚,有的还要求游客提供存款证明、产权证等等。

  哈市某旅行社贾经理告诉记者,如果加收抵押金,旅行社就会失去一部分游客。降低保证金无疑隐藏着巨大隐患。旅行社对此左右为难。相比而言,3万元的保证金对那些有预谋滞留国外的“偷跑族”来说,却是相对较低的成本。

  保证金是一把双刃剑,为了争抢游客,旅行社只好“搏一把”,而一旦游客跑了,旅行社的信誉将受损,严重的,可能被取消境外游资格。目前哈市还未建立比较完善的个人信誉体制,对有潜在不归可能的游客,不交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旅行社不会担这个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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