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大立法:居民乱倒燃气残液罚五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3日13:00 黑龙江日报

  据新华社电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定,燃气用户1日起如果有乱倒燃气残液等危害安全的行为要被重罚。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指出,从1日起,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定期检查,劝阻、制止燃气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行为。

  据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规处介绍,一旦燃气用户发生禁止行为之一,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危害的,将由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居民燃气用户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燃气用户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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