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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将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 相关规定正式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4日01:24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晨报讯记者日前从合肥市劳动保障局获悉,从今年1月1日开始,合肥市《关于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正式实施。合肥市将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重特大工伤伤亡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合肥市规定,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缴费

  具体的缴费办法为,缴费单位以全部职工或从业人员上月工资总额作为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人均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缴费基数,基数无法确定的,以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应缴费人数之积为缴费基数。

  合肥市规定,工伤保险缴费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基准费率按行业不同,实行差别费率。现行合肥市工伤保险的基准费率为:一类行业0.5%;二类行业1.0%;三类行业3.0%。

  浮动费率,由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地税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制定费率浮动办法。

  工伤保险储备金

  从今年开始,合肥市将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发生重特大工伤伤亡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储备金从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中提取,采取逐步积累的方式,在三年内储备金总量达到工伤保险费年征缴额30%,并分别纳入同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今后随工伤保险基金年征缴额增加而增加,以保证工伤保险储备金占当年征缴额30%。

  同时,合肥市还明确规定,各县也要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各县储备金入不敷出时,在同级人民政府垫付的同时,可按1∶1的比例申请市工伤保险储备金垫付。各县申请市级储备金垫付的资金,在三年内返还完毕。

  (穆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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