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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 省高院副院长答今报记者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4日02:27 东方今报

  从1月1日起,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各省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了26年的大权要上缴,这体现出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决心。日前,省高院副院长田立文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详细解释了几种“可免一死”的情况。

  “少杀慎杀”

  提高死刑“门槛”

  记者(以下简称记):简单来说,最高法院收归死刑核准权的意义是什么?

  田立文(以下简称田):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限制死刑,少杀慎杀,这是我国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不管是死刑二审案件必须开庭审理,还是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都提高了“死刑犯”的“门槛”。例如,根据最高法院的最新规定,凡是有立功、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一般不判死刑;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所导致的杀人案件,一般也不判死刑。举个例子,夫妻之间吵架,男子一怒误杀了妻子,一般不判死刑,但如果男子情节恶劣,用多种手段杀妻并肢解的,则可以判死刑。

  1500万专款

  支持死刑二审

  记:根据最高法院要求,为配合死刑核准权的收回,2006年7月1日起,所有死刑二审案件都要开庭审理,这使各省高院的刑事审判工作面临严峻压力。目前我省死刑二审开庭的工作进展如何?人员和资金配备是否到位?

  田:目前,在省委省政府的重视和大力支持下,省高院死刑二审开庭工作进展顺利。省财政专门下拨的1500万元左右款项已经到位,省高院购买了24台公车及电脑等基础设施,还专门遴选了近30名刑事法官,用来充实审判力量。在今后,根据最高法院要求,省高院将增设两个刑事审判庭,而省检察院也要相应增加两个处室。

  判处死刑

  有三个标准

  记:什么样的人才会被判处死刑?这个法律标准是什么?怎样才是“罪行极其严重”?

  田:按照法律规定,“罪行极其严重”是适用死刑的唯一标准,具体到单个案件,要视犯罪情节而定。大致来说,“死刑犯”有以下三个标准:犯罪性质特别严重,例如故意杀人罪、放火罪、抢劫罪、绑架罪、强奸致死等;危害后果特别严重,例如客观上导致多人死亡、重伤、财产损失巨大等等;结合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重点打击犯罪动机卑劣的有预谋犯罪、累犯、惯犯等。

  死刑案核准中

  律师可以提建议

  记:一些群众想知道,当最高法院对某个死刑案件进行核准的过程中,辩护律师和检察官能否参与?

  田:根据最高法院的公开说法,“死刑核准”是一个救济程序,而非审判程序,它的目的是避免错杀无辜,少杀慎杀。所以,辩护律师和检察官不能介入这个过程,但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建议。

  “罪该处死”

  一些可以不判死刑

  记:在审判实践中,省高院如何落实“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对于那些“罪该处死”的人,法院怎样控制适用死刑?

  田:以下这些被告人,都是“罪该处死”的,但由于具有法定或酌定情节,在今后的司法审判中尽量不运用死刑。

  首先,16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聋哑人或盲人、从犯或者有重大立功的人犯罪,根据刑法规定,他们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一般不判死刑。

  其次,对没有预谋的这些犯罪,比如出于义愤,大义灭亲,不堪虐待或迫害而反抗杀人的,一般不适用死刑。对于因宅基地纠纷、邻里矛盾、债务合同、婚姻家庭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杀人案件,一般可以考虑适用死缓。

  此外,如果犯罪前一贯表现良好、犯罪后又真诚忏悔的,应考虑对被告人适用死缓;被害人也有过错的,应考虑适用死缓;在共同犯罪中不是首要分子、最重要的主犯的,应考虑适用死缓;被告人家属协助抓捕亲人归案的,应考虑死缓;被告人及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对方谅解的,可考虑死缓。

  最后,对于个别案件,被告人承认罪行,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凿,但某些环节无法核实查清的,也应判处死缓。例如,一个杀人犯在犯罪时是否已满18周岁无法查清,一个抢劫犯是否具有某种精神病无法确诊。

  ■新闻链接

  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核准权

  2006年10月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把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2月28日发布决定明确,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同时,明确废止过去依法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8个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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