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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5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4日09:45 今晚报

  本报滨海讯 (记者张檬)夫妻协议离婚后,男方认为女方与自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5万元遗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双方僵持不下,男方遂将女方告上法庭。近日,塘沽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做出一审判决。

  男方陈某诉称:与刘某于2001年10月结婚。2003年,刘某父亲去世留下5万元遗产,并以刘某名义储蓄。2006年7月,其与刘某协议离婚。陈某主张刘某继承的5万元遗产,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遂起诉刘某支付其中的2.5万元。

  女方刘某认为:该笔财产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但是父亲留下的遗产,属自己一方的财产,与男方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与陈某没有对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进行归属约定,本案中,刘某取得遗产的时间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作为夫妻一方的刘某,分得的遗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由双方共同分割。

  据此,法院判决刘某应支付陈某2.5万元人民币。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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